学历教育
教学管理规定yl23455永利10大
考试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考试是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检查和评估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为了严格教学管理、严肃考风考纪、保证教学质量,必须规范考试管理,严格、公正的进行考试,确保考试的公平与真实性,促进良好学风与考风的形成,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考试与考试资格认定
第二条考试是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按教学大纲的要求,对学生所学课程的知识、技能进行检测,是检查、评定学生学习水平和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依据。考试成绩则是衡量学生学业优劣、是否达到合格水平的重要标准,也是决定学籍变动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考试的目的是为了检查和督促学生全面系统地掌握所学课程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也是评定学生对所学知识、理论、技能掌握程度及其应用能力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考试方式以笔试为主,也可以口试或口试笔试兼用;可以闭卷,可以开卷,或开卷与闭卷相结合。具体方式根据课程性质和特点由任课教师选择,报教务科批准,并在考试日程表中注明,不得任意变更。开卷考试必须在考前规定允许查看的书籍和资料,考试中不得互相传递、借阅。
第五条课程考试前学生必须取得该课程的考试资格。考试资格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学习、作业及出勤情况审查认定,并报教务科批准。
1.在本学期内学生无故缺课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任课教师有权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三分之一以下者,能否参加考试,由任课教师提出意见,报教务科审定。
2.凡不具备考试资格者,由教务科通知学生本人,其成绩按零分记。能否参加补考由教务科视学生的具体情况审定。
3.已取得考试资格的学生,必须按时参加考试。未取得考试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考试,否则成绩无效。
第三章考试的组织、命题与试卷管理
第六条考试的组织
1.考试由教务科根据年度学期教学执行计划,统一组织、安排。
2.每学期考试课程,考试时间与考场安排,由考务管理人员根据教学执行计划提前一周以上制定出《考试日程安排表》,并落实监考人员与教室,经科室和教学院长审批后,向学生公布执行。
3.每科考试时间一般控制在2小时以内,因课程特殊必须增加考试时间的,应在考试前向教务科提出申请,经获准后方可延长考试时间。
4.开卷考试的课程必须在试卷上注明并通知监考教师和学生。
第七条命题是考试的中心工作,是保证考试质量的关键,命题应遵循如下原则:
1.考试命题应以教学大纲和教学基本要求为依据,正确掌握命题范围,覆盖面要宽,既要考核学生掌握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水平,又要考查学生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
2.命题的期望值应合理,考试成绩应基本符合正态分布。
3.试卷的份量一般应控制在大多数学生能在规定时间内答完为准,不能过多或过少。
4.试题应注意类型多样化、难易程度适当,要有一定的梯度,能测定和区分不同学生的真实水平及差别程度,防止偏易或偏难。各试题应有相对的独立性,不相互构成正确的解题提示;各卷的容量与各题赋分应合理。
5.课程考试一律采用水平、份量相当的A、B两套试卷,由教务科随机抽取一份作为考试试卷使用,另一份作为补考试卷使用。教师拟定的考题应先进行试做,确保试卷正确无误。A、B两套试卷必须配有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不得在考试后随意修改评分标准。
6.试卷应采用学院统一的标准试卷格式,内容文字应简练通顺、符号图表清晰、内容准确无误,并制作成电子版文档(包括试卷、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2张或2张以上的试卷应在卷面上注明总页数及各页的具体页数。
7.提倡有条件的课程逐步建立和采用试题库或试卷库进行考试。
8.任课教师上交试卷后应对所拟定的考题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泄露考试有关的内容,否则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八条试卷管理
1.由教务科固定专人负责管理,各类试卷及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应分类归档存放,并建立试卷资料档案库妥善保管,以备使用。
2.出卷教师应在课程结束前两周完成命题任务,及时将试卷交教务科,收卷人应认真核对试卷课程名称,经检查无误后,办理签收交接手续。
3.试卷由教务科负责统一印制。试卷交给外单位印刷时,管理人员应严把试卷印刷、装订的质量。试卷若有差错,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试卷在保管、印制和发放过程中应做好保密工作,任何人员都不能在考试前泄露与考试有关的任何内容。若发生泄密或试卷失窃,必须立即上报并迅速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扩散。
第四章考试纪律与监考
第九条考场规则
1.考生应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开考30分钟后,迟到者不得参加本次考试,按旷考论处。
2.考试进行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离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
3.考生凭考试证参加考试,入场后应服从监考教师的指挥,按指定的位置对号入座,并将规定的证件放在桌面上以备查验;无证者一律不准参加考试;考生若遗失证件,应在考试前向教务科申请补办。
4.不得使用文曲星、快译通等电子工具,考试前应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或暂时上交监考教师保管。
5.考生应带齐必要的文具用品,考试中未经监考教师许可不得互相借用。携带的书包、书籍及资料等与考试有关的物品不得带入座位,应集中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考试开始后,若在考生座位上发现上述物品,按作弊论处。(若开卷考试,只准携带指定的书籍及资料。)
6.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自觉保持考场安静,独立答卷,不准交头接耳、抄袭他人答卷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夹带、传递纸条和试卷、不准翻看书籍;不准找人替考,违者按作弊论处。给作弊学生以方便者,同属作弊行为,一并处理。
7.如遇试卷考题字迹不清时,考生可举手向监考教师询问,但不得要求解释题意或给予提示。
8.考生交卷前不得离开考场,如有特殊原因需离开考场须经监考教师同意。
9.考生交卷后必须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笑和暄哗,影响考场秩序。
10.考试结束时,所有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不得拖延。否则监考教师有权拒收试卷,以旷考论处。考生不交试卷或将试卷带出考场,按旷考论处。
11.考生在监考教师指出其违纪或作弊行为时,不得在考场内请求或纠缠,妨碍监考教师工作,否则将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条监考
1.每一考场的监考教师不得少于2人,共同负责做好各项监考有关工作。
2.监考是每个教师的工作职责。监考教师应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有责任和义务维持好考场的秩序,为考生创造平等竞争的考试环境。
3.考试期间教务科应安排专人进行巡视,检查、监督考场情况,掌握考场动态,协助监考教师妥善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监考教师职责
1.监考教师必须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不得迟到。
2.监考教师要认真向学生宣读《考场规则》,教育学生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维护好考场秩序。
3.监考教师应认真清点考生人数,记录缺考学生姓名,核查考生证件,检查考生是否按规定的座位单人单行对号入座,清理考生座位上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并将其集中存放。
4.监考教师应准时发放试卷,及时提醒学生写好班级、姓名、学号和说明有关应注意事项。
5.监考教师除对试题中字迹不清的地方应予当众说明外,对学生提出的有关考题中的其它问题不作任何解释与提示。
6.监考教师必须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执行监考任务,不得在考场内阅读书报、闲聊、吸烟、长时间坐着不动以及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7.教师应严格督促考生执行考场规则,若发现有违纪作弊意图者应事先加以口头警告,提醒注意。警告无效时应当即宣布取消其考试资格,收回其考卷并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对作弊的考生除应向其严肃指出外,还应注意收缴有关违纪证物,并如实地作好考场记录,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将作弊学生的姓名、班级以及作弊情节报教务科。对违反考场纪律但未构成作弊者,也应报教务科处理。不得隐瞒或擅自处理。
8.监考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前10分钟,提醒学生掌握好时间。
9.考试结束时,监考教师应要求学生立即停止答卷,并及时收回试卷。对不按时交卷者,监考教师有权不接受其考卷,已经带出考场的答卷作废。
10.监考教师不得延长考试时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考试时间,必须经教务科批准。
11.监考教师在考试结束后要认真清点试卷,做到试卷与考场人数相符;若不相符,应及时查明原因,追查试卷去向。并如实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连同试卷及时送交教务科。
第五章缓考、免考、旷考、补考、重考与重修
第十二条缓考
1.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参加考试者,必须在该门课程考试前出具医院证明等必要的材料,向教务科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教务科同意后,报教学院长审批,并通知任课教师和监考教师。
2.开考以后考生不能再提出缓考申请。无证明材料者不得申请缓考。
3.缓考学生随补考参加考试,不单独安排。缓考学生不及格时,直接进入重修。
第十三条免考
1.参加自学考试、在外校就读,现考入或转入我院的学生申请免修某一考试课程并得到批准的,该课程可以免考。
2.申请免考的课程应是我院教学计划规定的对应课程。申请免考的课程不得超过5 门。
第十四条旷考
1.学生未申请缓考、免考或申请缓考、免考未获批准,擅自不参加规定的考试;或无故缺考者;或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者;或参加考试而不交卷者均按旷考处理。
2.无故旷考的学生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五条补考
1.考试成绩不及格者,且考试分数在30分以上者(含30分),下学期开学初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及格者,直接进入重修;考试成绩在分数在30分以下者,直接进入重修;重修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仍不及格者,再次进行重修。
2.补考由教务科每学期开学初负责统一组织、安排和实施。
3.补考学生应凭缴费收据、考试证按时参加补考,否则不准参加考试、按旷考论处。
4.补考学生须缴纳补考费用。正常补考,每门收取补考费15 元;重修补考,不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重修
1.学生在教学计划内规定的课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重修:
(1)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缺课超过二分之一以上者,或实践性课程缺课超过四分之一以上者;
(2)该课程考试成绩低于30分者;
(3)该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4)无故旷考者;
(5)缓考不及格者;
(6)补考缓考者;
(7)实践性课程与毕业论文不及格者。
(8)考试违纪、作弊者,根据情节轻重,视其认识错误的态度和表现,在按学院有关管理规定作相应处理后,研究是否允许重修。
2.重修学生应按规定缴纳重修费用,实行先缴费后排课,理论课程每门次200元,单列实验课每门次300元。。
第十七条重考
由于试卷泄密、或考场监考失控、或工作人员失职造成大面积试卷雷同,使得考试成绩失真时,教务科应查明原因,及时向学生宣布该场考试无效,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重新组织考试。
第六章阅卷与评分
第十八条教师评卷
1.教师评卷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准确、合理的原则,严格掌握标准,对学生一视同仁,杜绝人情分。
2.各门课程的考试与补考试卷一般由任课教师或同学科教师批改。若外聘教师只聘一学期而其担任的课程有不及格学生,则该门课程的补考试卷由教务科指定本校相关教师批改。
3.教师对学生答卷有严重疑问的,任课教师有权对其进行复试,并将复试学生的情况及时报教务科,由教务科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到学生和任课教师。
4.所有学生的考试卷应保存到学生毕业一年以后,方可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成绩评定
2.考试成绩以学期期末考试成绩为主,结合平时成绩综合加以评定。一般期末考试成绩占60%,平时成绩占40%。平时成绩主要根据学生平时的出勤、听课、作业、课堂讨论、测验及其它教学环节等情况综合评定。
3.课程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在1周内完成阅卷与评分工作,认真填写学生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任课教师签字后报送教务科。
4.学生考试成绩上交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动学生成绩。若确有正当理由必须改动成绩时,应说明更改原因并由任课教师在更改处签字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成绩公布与登记
1.学生考试成绩由教务和相关管理人员及时向学生公布。
2.不允许学生直接查看试卷和评分情况。如学生对成绩有异议,在成绩公布一周内可向教务科提出书面申请,由教务科组织专人进行复查,并及时将复查结果通知学生。如因漏改或错判等客观原因确需改动时,经教务科同意,教学院长审批后,由复查教师说明理由、给予纠正并签字后方为有效。
3.学籍管理人员应及时将考试成绩登记到学生的学籍表中,并将学生成绩录入计算机,录入的成绩要确保准确无误。
4.所有与学生成绩有关的档案材料均应严加保管,不得遗失,以便备查。
第七章学生考试作弊与违纪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十一条在考试过程中,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监考教师有权认定为考试作
1.有意夹带与考试有关的资料,不主动交出而偷看,抄袭或虽未抄袭而被发现者;
2.抄袭他人答案或故意出示答案让他人抄袭者;
3.考试时交头接耳,经警告仍不改正者;
4.相互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或试卷者;
5.请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者;
6.将有关考试内容写在桌面、身上或其它地方者;
7.利用任何电子工具作弊者;
8.其它作弊行为者。
第二十二条凡学生考试作弊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考试资格,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理:
1.作弊学生的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注“作弊”字样,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2.作弊学生应写出书面检讨,写明作弊情节及本人的认识,就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记过以上纪律处分;
3.请他人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者,给予留校查看一年的处分;
4.两次作弊者,给予留校查看一年的处分;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退学处分;
5.本科学生作弊,取消学士学位资格;
6.在事发一周内,将作弊学生的处分决定张榜公布,以示警戒。
第二十三条在考试过程中,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考试违纪,并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1.不按指定位置就坐,且不听从监考教师调动的;不按规定将书包以及与考试有关的笔记、资料放在指定地点(开卷考试除外);将寻呼机、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及文曲星等强存储功能的学习用品带入考场,且不听监考教师劝告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份。
2.监考教师要求出示考试证而拒绝出示的;因未带考试证,被监考教师取消考试资格而无理取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份。
3.由于本人原因造成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不准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
4.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且不听监考教师劝告的,给予通报批评以上纪律处理。
5.擅自将考卷携出考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理。
第八章考试工作中管理责任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十四条管理责任事故的认定
教学及管理工作人员在考试中出现的责任事故,按《成教学院管理工作人员管理责任事故的认定与处理》中的具体规定进行认定。
第二十五条管理责任事故的处理
教学及管理工作人员在考试中出现的责任事故,按《成教学院管理工作人员管理责任事故的认定与处理》中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函授夜大考试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院函授夜大考试由函授夜大科根据年度教学执行计划,统一负责组织、安排与实施。
第二十七条校外函授考试由各函授站根据函授夜大科批准的年度教学执行计划,统一负责组织、安排与实施。各函授站应遵照本管理制度严格考试管理,函授夜大科应加强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函授夜大考试命题、试卷管理由函授夜大科专人负责管理并参照本制度的第三章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九条校外各函授站各门课程考试卷的命题原则上由函授夜大科负责请本校相关教师出卷。若需函授站教师命题必须经函授夜大科同意并把关。
第三十条校外各函授站各门课程所用的试卷及答案与评分标准,各函授站应按批准的年度教学执行计划将所需试卷提前通知函授夜大科,由函授夜大科试卷管理人负责按要求及时寄发。
第三十一条函授夜大科试卷管理人向校外各函授站寄发试卷,应将寄发的试卷名称、种类、时间等做好祥细的记录,并保存邮寄的有并凭证的复印件。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部务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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